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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厦门市南涛五金钢材有限公司与厦门赫翔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蓝翔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湖执行字第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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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厦门市南涛五金钢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园山路****,组织机构代码75164433-3。法定代表人苏梓清,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厦门赫翔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天丰机械城(福厦路旁机场路口)****iv> 法定代表人蓝翔凌。被执行人蓝翔凌,男,畲族,1979年6月16日出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3年10月24日作出的(2013)湖民初字第483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厦门赫翔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蓝翔凌限期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厦门赫翔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蓝翔凌所有的款项502389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江向洋

书记员:许宇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