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成都市远恒达贸易有限公司与成都市龙泉驿区仙龙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龙泉执字第140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成都市远恒达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斌。委托代理人周正惠。被执行人成都市龙泉驿区仙龙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初仙。

成都市远恒达贸易有限公司与成都市龙泉驿区仙龙建材有限公司、郭初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13)龙泉民初字第19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成都市龙泉驿区仙龙建材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成都市远恒达贸易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成都市龙泉驿区仙龙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81752.60元,赔偿损失39097.60元,并给付案件受理费6004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成都市远恒达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市龙泉驿区仙龙建材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成都市龙泉驿区仙龙建材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25日前支付成都市远恒达贸易有限公司人民币200000元;2014年3月15日前再向成都市远恒达贸易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200000元,剩余款项分三期给付,每期(期间为三个月)支付142281.40元,于2014年12月15日前给付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此次执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826844.20元,未执行到位,被执行人成都市龙泉驿区仙龙建材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成都市远恒达贸易有限公司人民币826844.20元;二、终结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13)龙泉民初字第19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本院可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2013)龙泉民初字第19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张俊

书记员:王腾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