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四川广元西南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子斌,该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重庆科锐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向贵权,该公司董事长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13)广利州民初字第11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重庆科锐建设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重庆科锐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6650.00元(其中本金240685.00元、诉讼费:2455.00元、执行费351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合法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昝翅
书记员::程靖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