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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四川鸿鑫国泰电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4)广利州执字第1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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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四川鸿鑫国泰电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明旭。被执行人: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庞洪刚。

本院执行的(2013)广民终字第4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70932.60元(本金437404.10元、利息15746.50元、诉讼费6192.00元、诉讼保全费5000.00元、执行费659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合法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祝继军审判员::刘映德审判员::昝翅

书记员::程靖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