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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李敏与范遵敬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2)高执字第5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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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敏。被执行人范遵敬。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敏与被执行人范遵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范遵敬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依据的(2011)高商初字第23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审判员:宋杰

书记员:孙颖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