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宁国市正兴耐磨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根有,董事长。被告:黄石市华瑞水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庆发,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国市正兴耐磨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黄石市华瑞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黄石市华瑞水泥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中的230000元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黄石市华瑞水泥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中的230000元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郑在斌审判员:胡李霞审判员:汪大琪
书记员:戴皓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