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宁国市沪宁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熊力龙,总经理。被告:李学龙,男。
本院于2013年12月9日作出(2013)宁执他字第00399号保全裁定,现因原告宁国市沪宁电器有限公司已经撤回起诉并申请解除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李学龙所有的冀E-3E8**号东风本田牌小型汽车的扣押。
审判员:李智勇
书记员:许艳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
执行 · 其他执行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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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宁国市沪宁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熊力龙,总经理。被告:李学龙,男。
本院于2013年12月9日作出(2013)宁执他字第00399号保全裁定,现因原告宁国市沪宁电器有限公司已经撤回起诉并申请解除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李学龙所有的冀E-3E8**号东风本田牌小型汽车的扣押。
审判员:李智勇
书记员:许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