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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其他执行 · 2013

原告宁国市沪宁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学龙买卖合同纠纷案解除保全裁定书

(2013)宁执他字第0039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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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其他执行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宁国市沪宁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熊力龙,总经理。被告:李学龙,男。

本院于2013年12月9日作出(2013)宁执他字第00399号保全裁定,现因原告宁国市沪宁电器有限公司已经撤回起诉并申请解除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李学龙所有的冀E-3E8**号东风本田牌小型汽车的扣押。

审判员:李智勇

书记员:许艳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