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熊传海。被告:宁国市中友摩擦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裘怀友。
本院在审理原告熊传海与被告宁国市中友摩擦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熊传海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所有的价值75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熊传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宁国市中友摩擦材料有限公司的价值75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郑芬
书记员:周胜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