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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其他执行 · 2013

安徽省宁国市瑞祥耐磨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与阿鲁科尔沁旗厚德矿业开发有限公司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2013)宁执他字第0012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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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其他执行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安徽省宁国市瑞祥耐磨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国市。法定代表人:邱荣林,董事长。被告:阿鲁科尔沁旗厚德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得内蒙古自治区。法定代表人:张苏平,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宁国市瑞祥耐磨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阿鲁科尔沁旗厚德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对被告的银行存款450000元或等价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阿鲁科尔沁旗厚德矿业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5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王鹏人民陪审员沈宣宁人民陪审员刘桂兰二〇一三年五月八日书记员束建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3)宁执他字第00124-2号原告:安徽省宁国市瑞祥耐磨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国市河沥溪八里村。法定代表人:邱荣林,董事长。被告:阿鲁科尔沁旗厚德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得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天山镇新民乡。法定代表人:张苏平,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宁国市瑞祥耐磨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阿鲁科尔沁旗厚德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财产予以保全,现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解除保全。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阿鲁科尔沁旗厚德矿业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5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王鹏审判员:陈胜审判员:侯小强

书记员:束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