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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其他执行 · 2013

安徽创远合金新材料有限公司与江阴市常新配件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宁执他字第003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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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其他执行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安徽创远合金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宁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柳汇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毛红军,该公司员工。被告:江阴市常新配件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江阴市。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沈德文,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创远合金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阴市常新配件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创远合金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江阴市常新配件工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0000元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江阴市常新配件工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余明霞

书记员:唐嘉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