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安徽省金纺棉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选中,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教明,男,1962年12月2日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执行安徽省金纺棉业有限责任公司诉张教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教明无银行存款记录,且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安徽省金纺棉业有限责任公司同意本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宜民二初字第000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中止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长春代理审判员:肖洁代理审判员:张明武
书记员:黄星火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