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宁国市明翔耐磨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桂明辉,总经理。被告:喀什红旗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宝山,总经理。
本院于2013年10月28日作出(2013)宁执他字第00345号保全裁定,现因原告宁国市明翔耐磨材料有限公司已经撤回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喀什红旗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2万元的冻结。
审判员:李智勇
书记员:高银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