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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其他执行 · 2013

原告宁国市明翔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喀什红旗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解除保全裁定书

(2013)宁执他字第0034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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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其他执行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宁国市明翔耐磨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桂明辉,总经理。被告:喀什红旗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宝山,总经理。

本院于2013年10月28日作出(2013)宁执他字第00345号保全裁定,现因原告宁国市明翔耐磨材料有限公司已经撤回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喀什红旗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2万元的冻结。

审判员:李智勇

书记员:高银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