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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其他执行 · 2014

周某与何某、刘某、文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4)宁执他字第000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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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其他执行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周某,男,196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何某,男,197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某,男,197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文某,男,196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何某、刘某、文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何某、刘某、文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30000元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何某、刘某、文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3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胡周平

书记员:杨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