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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二审 · 2014

王彤与北京市丰台区卢沟桥乡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二审行政判决书

(2014)二中行终字第8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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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二审程序乡政府文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上诉人(一审原告)王彤,女,1968年2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洪昌,天津全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玉庚,北京市京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丰台区卢沟桥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北路**。法定代表人李惠松,男,乡长。委托代理人陈伟勇,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倪良月,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彤因诉北京市丰台区卢沟桥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卢沟桥乡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所作(2014)丰行初字第12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彤及委托代理人张洪昌、刘玉庚,被上诉人卢沟桥乡政府之委托代理人陈伟勇、倪良月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4年3月20日,卢沟桥乡政府针对王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卢沟桥乡(2014)第006号-非政《非政府信息告知书》(以下简称被诉非政府信息告知书),告知王彤,其申请获取的信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作出答复。王彤不服被诉非政府信息告知书,起诉至一审法院称,王彤的房屋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卢沟桥乡丰北路45号院。2011年,北京市丰台区卢沟桥乡西局村开始实施腾退拆迁项目,王彤的房屋在拆迁范围内。因腾退项目涉及王彤切身利益,王彤于2014年2月27日向卢沟桥乡政府申请公开卢沟桥乡西局村“城乡一体化”改造腾退项目丰北路45号院宿舍楼成套房屋内装修及附属物补偿款发放、使用情况。该信息是卢沟桥乡政府应当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卢沟桥乡政府不予公开属于行政不作为。请求法院确认卢沟桥乡(2014)第006号-非政《非政府信息告知书》违法,判令卢沟桥乡政府公开王彤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诉讼费由卢沟桥乡政府承担。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如下案件事实:2014年2月27日,王彤向卢沟桥乡政府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卢沟桥乡西局村“城乡一体化”改造腾退项目丰北路45号院宿舍楼成套房屋内装修及附属物补偿款发放、使用情况。卢沟桥乡政府于2014年3月3日受理,并开展相关调查。2014年3月20日,卢沟桥乡政府以被诉非政府信息告知书告知王彤,其申请获取的信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政府信息。王彤不服,提起本诉讼。另,2011年7月,西局村委会制定《西局村“城乡一体化”改造关于北京市丰台区卢沟桥乡丰北路45号院宿舍楼腾退补偿的安置原则》,决定对北京市丰台区卢沟桥乡丰北路45号院宿舍楼的住户进行腾退补偿安置。根据上述案件事实,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本案中,北京市丰台区卢沟桥乡丰北路45号院宿舍楼腾退项目,由西局村委会实施并予以补偿安置。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该项目的成套房屋内装修及附属物补偿款等信息,应由卢沟桥乡政府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获取或者保存。因此,卢沟桥乡政府以被诉行为答复王彤,不违反法律规定。对王彤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一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了王彤的诉讼请求。王彤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认为,其申请获取的信息属于政府信息,且属于乡政府应当主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卢沟桥乡政府未能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职责。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组织法》相关规定,卢沟桥乡政府对西局村委会具有监督指导职责,也应当获取相关信息。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王彤一审诉讼请求。卢沟桥乡政府同意一审判决,请求予以维持。一审中,卢沟桥乡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提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作为法律依据,提供以下证据并当庭出示:1、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登记回执;3、《西局村“城乡一体化”改造关于北京市丰台区卢沟桥乡丰北路45号院宿舍楼腾退补偿的安置原则》;4、致北京市丰台区卢沟桥乡丰北路45号院宿舍楼住户的一封信;5、被诉非政府信息告知书。一审中,王彤在法定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提供以下证据并当庭出示:1、邮寄申请材料凭证、丰北路宿舍楼出售协议、居民身份证、被诉非政府信息告知书;2、关于丰台区城乡一体化西局村旧村改造项目核准报告的请示、关于丰台区城乡一体化西局村旧村改造项目核准的批复、新京报网下载的《2300亿整治50个“挂账村”》、朝东(2014)第1号《东风地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告知书》。一审法院经庭审质证,对双方当事人出示的证据作如下确认:王彤证据1、卢沟桥乡政府的证据,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证明目的成立,予以采信。王彤证据2,证明目的不能成立,不予采用。一审法院已将上述证据材料全部移送本院。经审查,本院认为一审法院的认证意见正确,故作相同认定。

卢沟桥乡政府辩称,卢沟桥乡政府于2014年3月3日收到王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立即进行了审查、立案,并告知王彤将于2014年3月21日前作出书面答复。经查,西局村丰北路45号院宿舍楼腾退搬迁项目是北京市丰台区卢沟桥乡西局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西局村委会)根据自我腾退搬迁、自我建设原则自主进行的,由西局村通过村民自治方式实施。卢沟桥乡政府并未制作或者获取该项目相关费用的发放和使用情况,王彤申请获取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卢沟桥乡政府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被诉非政府信息告知书并无不当。请求法院驳回王彤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根据上述被认定为合法有效的证据材料认定的案件事实是正确的,本院做相同认定。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本案中,北京市丰台区卢沟桥乡丰北路45号院宿舍楼腾退项目系由西局村委会通过村民自治方式进行实施并予以补偿安置。王彤申请获取的上述项目成套房屋内装修及附属物补偿款发放、使用情况,属于村民自治行为过程中产生的信息,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卢沟桥乡政府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获取或者保存了上述项目的成套房屋内装修及附属物补偿款发放、使用情况等信息。故卢沟桥乡政府以被诉行为答复王彤,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王彤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均由王彤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金丽代理审判员:洪伟代理审判员:陈雷

书记员:王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