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原告)姜流勇,男,1973年2月2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冬梅,女,1972年11月19日出生。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丰台区南苑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大红门南里11号。法定代表人刘永宗,男,乡长。委托代理人张大立,男,北京市丰台区南苑乡人民政府干部。委托代理人许钢,男,北京市丰台区南苑乡人民政府干部。委托代理人邬宏威,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姜流勇因诉北京市丰台区南苑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南苑乡政府)政府信息公开行政答复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3)丰行初字第32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姜流勇向一审法院诉称,2012年7月20日,其及几十户石榴庄村民的房屋遭到南苑乡政府、石榴庄村民委员会非法强制拆除,事情尚未解决,其至今还在过着颠沛流离的日子。……基于此,其于2013年7月12日向南苑乡政府调取信息公开,要求“丰台区南苑乡综治办主任张钧在石榴庄拆迁中的贪腐信息”的政府信息,但遭到拒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南苑乡政府应当在法定时间内向其公开上述信息。然而,南苑乡政府拒绝依法行政,拒不公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特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1、依法确认南苑乡政府拒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2、依法撤销南苑乡政府作出的《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2013第70号—非政);3、依法判令南苑乡政府“公开丰台区南苑乡综治办主任张钧在石榴庄拆迁中的贪腐信息”的政府信息。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对不具备法定要件的起诉,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姜流勇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并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审查范畴,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要件,对其起诉应予驳回。据此,一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裁定驳回姜流勇的起诉。姜流勇不服一审裁定,上诉认为,其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政府信息,南苑乡政府对其作出的告知书违法,应予撤销,一审法院驳回其起诉是错误的。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支持其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姜流勇所申请公开的内容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审查范畴,姜流勇以南苑乡政府对其相应申请的答复违法为由提起本次诉讼,缺乏法律依据。因此,一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姜流勇的起诉是正确的,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徐宁审判员:王小浒代理审判员:曹文祥
书记员:李沙沙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