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黄秀平。被申请人唐瑞锋。
黄秀平与唐瑞锋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环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8日作出(2013)环民初字第113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赔偿款15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审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履行期限应当是2014年11月30日前,只有被执行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生效判决义务时,申请人才有申请执行的权利,本应裁定不予受理,但现已启动执行程序,所以只能驳回其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黄秀平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韩清江
书记员:王莹莹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