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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刘军祥与刘有全、刘红兵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2013)陈执民字第003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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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军祥,男,生于1968年4月21日,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潘溪镇。被执行人刘有全,男,生于1947年5月6日,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潘溪镇。被执行人刘红兵,男,生于1972年7月6日,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刘有全之子)。

本院在执行刘军祥与刘有全、刘红兵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军祥于2013年10月25日以其执行申请有误为由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由于法律文书确定的自觉履行期间尚未届满,故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时另行申请执行。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3)陈民一初字第0076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赵民权审判员:吴军强审判员:朱奋强

书记员:王连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