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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闫明亮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2013)陈执民字第004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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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闫明亮,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潘溪镇双基堡村。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王宏强,任经理。

本院在执行闫明亮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2013年10月25日,申请执行人闫明亮书面表示,自愿撤销其执行申请。

申请执行人闫明亮自愿撤销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陈民一初字第00796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孙武军审判员:王小兵审判员:何振云

书记员:田迎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