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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冯保会与李桂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2013)陈执民字第000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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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冯保会,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周原镇营子头村。被执行人李桂元,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千渭街道办事处李家崖村。

本院在执行冯保会与李桂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2)陈民一初字第0069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桂元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赔偿申请执行人冯保会经济损失16170.12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448元、执行费164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自愿和解,符合法律规定;在一方当事人不能按和解协议履行时,对方当事人即可申请按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2)陈民一初字第0069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孙武军审判员:王小兵审判员:何振云

书记员:田迎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