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杨红艳与宝鸡市华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崔玉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2013)陈执民字第00365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杨红艳,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渭滨区神农镇益门堡村。被执行人宝鸡市华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赛特路**。法定代表人余地洋,任总经理。被执行人崔玉辉,男,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康县碾坝乡寺底下村寺底下社。

本院在执行杨红艳与宝鸡市华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崔玉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杨红艳于2013年9月11日书面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2)陈民一初字第0153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孙武军审判员:王小兵审判员:何振云

书记员:田迎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