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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胡发兵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夏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2013)陈执民字第002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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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胡发兵,男,生于1976年7月,汉族,农民,住陕西省镇安县。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夏州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临夏市团结路**。负责人赵永生,该公司总经理。

胡发兵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夏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陈民一初字第010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胡发兵于2013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夏州分公司支付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172415.05元,执行费2513元。

在执行过程中,经督促,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夏州分公司支付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172415.05元,迟延履行利息8620元,本院收取执行费2513元。本案执行结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陈民一初字第0103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冯笃岐审判员:朱奋强审判员:赵民权

书记员:吴军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