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庆欣,汉族,公司职工,住宝鸡市陈仓区渭阳路。被执行人宝鸡市华谊汽车销售服务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大道**新汉飞车城。法定代表人余地洋,任总经理。被执行人崔玉辉,男,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康县碾坝乡寺底下村寺底下社。
申请执行人陈庆欣与被执行人宝鸡市华谊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崔玉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审理后,依法作出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2)陈民一初字第01534号民事判决书,现该判决已生效。因义务人宝鸡市华谊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崔玉辉拒不履行义务,故权利人陈庆欣于2013年9月3日向本院递交执行申请书,要求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陈庆欣于2013年9月11日书面自愿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陈庆欣依自愿撤销执行申请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庆欣依自愿撤销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孙武军审判员:王小兵审判员:何振云
书记员:田迎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