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高福,男,1961年1月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双辽市。被执行人田长河,男,1977年4月28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
高福诉田长河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作出了(2013)双郑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由被执行人田长河于判决生效后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高福赔偿款66,084.2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部分履行。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双执字第18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铁铮审判员::郭春审判员::杨玉福
书记员::王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