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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韩来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遵执字第3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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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韩来,农民。被执行人韩宝卫,农民。

申请执行人韩来与被执行人韩宝卫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15日作出的(2013)遵民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11213元,应执行诉讼费80元,执行费70元。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遵民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马福然审判员:钱海峰审判员:王兆军

书记员:李春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