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遵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斯年,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李志生,农民。被执行人王满军,农民。
申请执行人遵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李志生、王满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23日作出的(2012)遵民初字第73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总额40000元,诉讼费400元,执行费500元。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遵民初字第73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马福然审判员:钱海峰审判员:王兆军
书记员:钱树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