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遵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斯年,理事长。被执行人王志东,农民。被执行人夏国青,农民。被执行人李伟,农民。
申请执行人董剑与被执行人王志东、夏国青、李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11日作出的(2012)遵民初字第32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40000元,诉讼费400元,执行费500元。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遵民初字第32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钱海峰审判员:马福然审判员:王兆军
书记员:马福然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