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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奉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鲒埼信用社与王庆富、章秀浓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甬奉执民字第10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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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奉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鲒埼信用社与被告王庆富、章秀浓、许贵清、王党飞、陈固波、王飞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12日作出的(2012)甬奉莼商初字第2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奉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鲒埼信用社于2013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庆富、章秀浓、陈固波、王飞凤目前去向不明。经查询银行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王庆富、章秀浓、许贵清、王党飞、陈固波、王飞凤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许贵清、王党飞暂无履行能力。现申请执行人奉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鲒埼信用社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王庆富、章秀浓、陈固波、王飞凤的去向或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截止2013年6月8日,被执行人王庆富、章秀浓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奉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鲒埼信用社借款本金34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许贵清、王党飞、陈固波、王飞凤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6531元、执行费5097元,由被执行人王庆富、章秀浓、许贵清、王党飞、陈固波、王飞凤共同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3)甬奉执民字第1073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阳昉审判员:蒋伟琦代理审判员:周贞

书记员:周梅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