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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康振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遵执字第3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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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康振合,居民。被执行人刘金江,农民。被执行人刘志忠,农民,

申请执行人康振合与被执行人刘金江、刘志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25日作出的(2013)遵民初字第1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16.5万元及利息,应执行诉讼费1800元,执行费2380元。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遵民初字第1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钱海峰审判员:马福然审判员:王兆军

书记员:王小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