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付永华,农民。被执行人汪志永,农民。
申请执行人付永华与被执行人汪志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14日作出的(2011)遵民初字第27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11.9万元,诉讼费1340元,执行费1690元。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钱海峰审判员:马福然审判员:王兆军
书记员:张国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