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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孙昌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辽支公司执行裁定书

(2013)双执字第2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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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交通肇事文书双辽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孙昌,住双辽市。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辽支公司。法定代表人:田薇,经理。

孙昌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辽支公司。交通肇事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作出了(2010)双民一初字第390号民事判决书,由被执行人给付赔偿款128.775.98元,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给付赔偿款76774.14元后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双执字第24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董璇

书记员::张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