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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文斌、张皓申请执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城支公司交通肇事罪执行裁定书

(2013)三执字第5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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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交通肇事文书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文斌,男,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申请执行人张皓,男,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负责人范丹彦,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绵刑终字第1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向张文斌、张皓给付交强险赔偿金93921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末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的银行存款九万五千二百二十九元予以冻结、扣划;或对其相应金额的收入予以扣留、提取;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宋祁

书记员:李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