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杜长明诉刘浩交通肇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双执字第181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交通肇事文书双辽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杜长明,现住公主岭市。被执行人刘浩,现住双辽市。

杜长明诉刘浩交通肇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九日作出了(2012)双民一初字第389号民事判决书。由被执行人刘浩于判决生效后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杜长明赔偿款235,73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部分履行。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双执字第18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铁铮审判员::郭春审判员::杨玉福

书记员::王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