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徐伟力,男,1986年3月11日生。被执行人:黄文辉,男,1965年8月23日生。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生效的(2013)洪民一终字第52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黄文辉存款及收入人民币11918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蔡祖龙审判员:黄刚审判员:方敏
书记员:何清川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