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彩虹,女,汉族,1978年12月21日生。申请执行人:陈会华,女,汉族,1978年5月30日生。申请执行人:万琴,女,汉族,1974年3月6日生。第三人:熊燕萍,女,汉族,1972年9月7日生。被执行人:王萍,女,汉族,1979年5月9日生。被执行人:潘洪根,男,汉族,1982年9月13日生。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已生效的(2012)湖民三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王萍、潘洪根位于南昌市青山湖区京东安居住宅小区E组团6栋1单元702室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蔡祖龙审判员:黄刚审判员:方敏
书记员:何清川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