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子兵。申请执行人官慧玲。被执行人高爱枝。被执行人张萍。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武民初字第020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5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四十四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高爱枝所有的位于常德市武陵区河洑镇犀牛口社区居委会房屋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审判员:盛辉
书记员:朱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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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王子兵。申请执行人官慧玲。被执行人高爱枝。被执行人张萍。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武民初字第020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5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四十四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高爱枝所有的位于常德市武陵区河洑镇犀牛口社区居委会房屋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审判员:盛辉
书记员:朱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