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韩翠萍,女,满族,农民,现住珲春市。被执行人:杜毅,男,汉族,公务员,现住珲春市。
申请执行人韩翠萍与被执行人杜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19日作出的(2013)珲民二初字第5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本金42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62.5元,财产保全费550元,其他诉讼费用100元,申请执行费53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3年12月12日冻结被执行人杜毅的工资收入,被执行人杜毅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珲民二字第5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徐龙虎审判员:高振玉审判员:李忠瑞
书记员:郎丽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