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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玉芳与被执行人张应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会执字第2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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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玉芳,女,汉族,住会宁县。被执行人张应平,男,汉族,现住会宁县。

申请执行人张玉芳与被执行人张应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2012)会民二初字第1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当日立案,要求被执行人张应平支付所售房屋,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30元,执行费5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所售房屋由于被执行人张应平用该房屋在案外第三人王军义处借款,并交王军义占有,且被执行人张应平经多方查找下落不明,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会宁县人民法院(2013)会执字第23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会宁县人民法院(2013)会执字第23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申请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魏廷瑞审判员:宋复堂审判员:刘侠林

书记员:徐晓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