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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万鹏与王萍、潘洪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2)湖执字第3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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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万鹏,男,汉族,1968年12月2日生。被执行人:王萍,女,汉族,1979年5月9日生。被执行人:潘洪根,男,汉族,1982年9月13日生。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已生效的(2012)湖民二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王萍、潘洪根位于****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蔡祖龙审判员:黄刚审判员:方敏

书记员:何清川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