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袁佳玲,女,1963年5月18日生。被执行人:周锋,男。1970年7月8日生。被执行人:刘荣标,男,1959年6月13日生。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周锋、刘荣标银行存款人民币肆拾壹万捌仟捌佰伍拾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蔡祖龙
书记员:何清川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