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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陶学敏与陶思思、周祖龙、姚惠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2)湖执字第1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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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陶学敏,男,1957年5月1日生。被执行人:陶思思,女,1976年8月9日生。被执行人:周祖龙,男,1973年6月12日生。被执行人:姚惠珍,女,1973年12月14日生。

冻结、扣划陶思思、周祖龙、姚惠珍银行存款人民币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蔡祖龙审判员:彭鹤龄审判员:黄刚

书记员:何清川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