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陶学敏,男,1957年5月1日生。被执行人:陶思思,女,1976年8月9日生。被执行人:周祖龙,男,1973年6月12日生。被执行人:姚惠珍,女,1973年12月14日生。
冻结、扣划陶思思、周祖龙、姚惠珍银行存款人民币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蔡祖龙审判员:彭鹤龄审判员:黄刚
书记员:何清川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