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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肖守华与李坊伟、罗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2)湖执字第18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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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肖守华,男,1963年5月12日。被执行人:李坊伟,男,1971年10月12日生。被执行人:罗志强,男,1972年9月4日生。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申请执行人肖守华与被执行人罗志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罗志强总共已向申请执行人肖守华支付243000元,申请执行人肖守华不再向被执行人罗志强主张任何权利,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全部履行完毕。为此,申请执行人肖守华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罗志强财产的查封。为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执行人罗志强所有的位于****商铺房屋产权(被执行人罗志强所占有的份额)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刚审判员:万德平审判员:彭鹤龄

书记员:何清川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