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肖守华,男,1963年5月12日。被执行人:李坊伟,男,1971年10月12日生。被执行人:罗志强,男,1972年9月4日生。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申请执行人肖守华与被执行人罗志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罗志强总共已向申请执行人肖守华支付243000元,申请执行人肖守华不再向被执行人罗志强主张任何权利,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全部履行完毕。为此,申请执行人肖守华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罗志强财产的查封。为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执行人罗志强所有的位于****商铺房屋产权(被执行人罗志强所占有的份额)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刚审判员:万德平审判员:彭鹤龄
书记员:何清川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