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白某某,女,汉族,住陕西省靖边县张畔镇,农民。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靖边县张畔镇,农民。
本院于2013年6月25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白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某某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张某某向申请执行人白某某一次性支付了本案所有案件款30000元。现案件款已全部兑付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靖民初字第0055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罗振林审判员:折宝明审判员:雷斌琦
书记员:贺玉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