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高某甲,男,汉族,住定边县。被执行人高某乙,男,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农民。
申请执行人高某甲与被执行人高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靖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靖民初字第019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高某乙于2013年5月24日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靖边县人民法院(2012)靖民初字第019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雷斌琦审判员:折宝明审判员:罗振林
书记员:高昆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