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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刘某某与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靖法执字第0001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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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女,汉族,住陕西省靖边县张畔镇。被执行人贾某某,女,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住陕西省靖边县张畔镇。

本院于2013年4月22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贾某某向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一次性支付案件款30000元,下余案件款(即迟延履行金、20000元的借款、1050元的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人刘某某自愿放弃,不再向被执行人追偿,且不再向本院申请执行。现被执行人贾某某已履行了执行和解协议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且案件款也已兑付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靖民初字第005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罗振林审判员:折宝明审判员:雷斌琦

书记员:贺玉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