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军,男,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被执行人:李振亚,男,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被执行人:路同义,男,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齐民初字第109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7月15日向被执行人李振亚、路同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振亚、路同义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振亚、路同义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路同义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高泽龙
书记员:张加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