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军与李振亚、路同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齐法执字第1120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军,男,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被执行人:李振亚,男,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被执行人:路同义,男,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齐民初字第109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7月15日向被执行人李振亚、路同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振亚、路同义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振亚、路同义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路同义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高泽龙

书记员:张加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