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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朱明云与王迪、鲁文文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2012)齐法执字第730-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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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朱明云,女,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王迪,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鲁文文,女,住址同上。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齐民初字第182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3月26日向被执行人王迪、鲁文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2年3月30日前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王迪在中国工商银行齐河县支行账号16120030010********下的存款6个月。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怀波

书记员:刘子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