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朱明云,女,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王迪,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鲁文文,女,住址同上。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齐民初字第182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3月26日向被执行人王迪、鲁文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2年3月30日前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王迪在中国工商银行齐河县支行账号16120030010********下的存款6个月。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怀波
书记员:刘子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