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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杨柱、杨寿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14)饶执字第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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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不当得利纠纷文书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杨柱,男,1944年5月20号出生,汉族,饶阳县人,农民,现住本村。申请执行人:杨寿(杨振英),男,194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饶阳县人,农民,现住本村。申请执行人:孔令晓,男,197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饶阳县人,农民,现住本村。被申请执行人:王守业,男,194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饶阳县人,农民,现住本村。被申请执行人:孔喜文,男,197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饶阳县人,农民,现住本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柱、杨寿、孔令晓与被执行人王守业、孔喜文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财产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饶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饶民二初字第9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执行。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郭永超审判员:田孟游审判员:索志新

书记员:王玉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