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韶关市御圣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武江区龙归镇益龙路******。法定代表人:梁仕璋,董事长。被执行人:韶关市房屋按揭事务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韶关市和平路** 法定代表人:黄小维,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3年8月22日作出的(2013)韶浈法民一初字第391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韶关市房屋按揭事务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韶关市房屋按揭事务所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韶关市房屋按揭事务所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8000元予以冻结、划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小凡审判员:叶显发审判员:何少维
书记员:聂燕洪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