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成星火,男,196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信宜市。被执行人齐子屹,男,199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的(2013)茂信法民一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成星火与齐子屹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依判决,被执行人齐子屹应返还人民币27300元给申请执行人成星火,还应交纳本案执行费31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齐子屹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虎门人民路支行开设有存款账户,账号为62284806034********,余额为27443.7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齐子屹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虎门人民路支行622848060346*******账户存款2744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志勇审判员:伍彤审判员:罗维斯
书记员:孔庆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