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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许风祥与许风亭不当得利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威执字第1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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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不当得利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许风祥,男,195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威县人。被执行人许风亭,男,1958年4月5日出生,汉族,威县人。

申请执行人许风祥与被执行人许风亭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年威民一初字第11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许风祥于2013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许风亭拒不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依法对其拘留15日,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已进行转移,经查被执行人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2012)威民一初字第11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董树阳执行员王平执行员徐天慈

书记员:田云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